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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從少年不良行為到犯罪行為的法令體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2-07-01) 林佳範本文從闡明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出發,藉以解釋針對少年反社會性行為法令體系的安排;並以兩種不同的社會化理念做比較,一種係單向的客體被動的條件化過程,另一種係雙向主體互動的溝通交流過程,而以後者來解釋八六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正主旨;並整理此法令體系,從同心圓的三個層級,分別於少年不良行為、虞犯行為、犯罪行為的不同階段,指出其不同的權責與相關規定;並依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權的角度,指出不同階段的回流機制與少年事件程序的保護性規定。最後,本文依前揭的法令體系所開展出的角度,加上親師法律權責的角度,共同來探討親師的法治教育角色,並會整為「執法者」、「管理者」、「輔導者」三個角色而作分析與比較。本文總結認為,「執法者」與「管理者」的親師法治教育角色,仍未脫離舊的社會化理念,不僅與現今的法律體制不符,亦與當今的教育理念相齟齬,唯有採行「輔導者」的親師法治教育角色,方與前揭的少年健全成長權或法令體系相一致。Item 九年一貫之課程改革與法治教育之發展模式研究(2004-07-31) 林佳範Item ICCS 2009 認知測驗與我國相關中學學生公民教育學習成就評量之比較(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2012-06-??) 鄧毓浩; 黃美筠; 董秀蘭; 林佳範; Yuh-Haw Teng; Mei-Yun Huang; Xiu-Lan Dong; Chia-Fan Lin2009 年我國參與了國際教育成就調童委員會(lE A) 之「國際公民教育與素養調查研究J (ICCS' 2009) 。此次受測學生有5167人,是國內近年大型的跨國研究之一。本文試就ICCS 2009認知測驗的評量性質、評量祭構和試題形式進行探討,並以之與國內之圈中基本學力測驗和壘灣學習成就評量資料庫(TASA) 公民試題進行比較研究。首先,根攝評量性質比較,三者皆為橫斷面的評量,但ICCS是一種國際性比較測驗,而基測則為升學導向的常棋參照評量,TASA則是強調學習成就之趨勢分析;其次是評量無構比較,三者皆分成知識面向和認知面向,惟其間仍存在著差異,ICCS是以公民教育為主軸,知識內容色含了公民社會和體卑、公民原則、公民參與與公民認同四個構面,至於基測和TASA是以社會學習領域課綱為範疇;再就試題分析來比較'ICCS之題型分為選擇題和開放式問答題,評量層次頗高,而基測和TASA仍侷限於選擇題形式,因此基測和TASA的發展可以ICCS作借鏡。 最後,根噱研究結果,依攝ICCS的評量性質、評量無構和試題形式,對於圍內的評量,提出了公民知識內涵再充實、評量方式再調整和發展長期追蹤評量等三項建議,期待查灣能發展出客觀、具有風發性的評量方式,以增進評量效籠,並有效因應全球化時代快速雙邊的教育改革需求。Item 從現代法律理念論公民意識的形成(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1999-06-01) 林佳範台灣社會如何從「屬民社會」到「公民社會」?公民教育理論,是否必須以「自主性」的理念為內涵?本文試圖從由現代法律體制的形成與其理念,檢討公民意識形成的問題。本文將以「現代性與法律理念」的關聯性的探討為出發,根據Jurgen Habermas所提出之現代性理論,指出現代性的結構性意含,於社會上與文化上均呈現不可避免的「反身化」(reflexive)過程,法律作為社會整合的機制,外部地於其形式上與結構上展現於其實證化之過程,內部地即展現於其自由與民主理念之開展。自主性,係「公民社會」與「屬民社會」之差異所在,公民教育理論,不可避免地須含自主性的理念。自主性的習得,須以學生主動為核心之教學法。再者,自主性,須於溝通互動之相互批判可能性之過程中形成,故公民資格之先決條件,在於溝通理性之成熟發展。Item 把大法官帶進校園(2006-07-31) 林佳範本研究乃接續上年度「將大法官帶進教室─以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為中心之課程與教材研究」之研究計畫,擬於本次研究計畫進行課程模式實施階段。課程實施將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預試與問卷量表之編製,預計四個月完成;第二階段─課程實施與評鑑資料之蒐集,預計二個月完成;第三階段─課程與教材評鑑之資料分析,預計三個月完成;第四階段─以大法官會議解釋文為中心之課程模式評鑑結果的研究檢討,預計三個月完成。本研究實施對像擬訂為台北地區四所高中,進行公民或三民主義相關科目之高二班級,每校隨機選取兩班,一設實驗組,一設控制組,共八個班進行課程模式實驗。因此本實驗設計採「不等的前後測控制組」實驗設計,於教學前後二週進行施測。課程與教材之評鑑將採質、量並行,以學生的知識量表為量化資料之蒐集;教師的教學日誌或訪談紀錄,以及學生學習單或相關學習成果為質性資料之蒐集。並分別以t考驗、共變數分析、相關分析;三角校正、交叉分析法評鑑分析。其能藉此分析檢討此課程模式之可行性;對高中學生在我國憲法與人權保障制度上之認知、情意與技能部分有無提升及其相關性;教學實施上的限制與困難;並提出該課程模式未來可行之修正方向與意見。Item 法治教育與『法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0-01-01) 林佳範Item 學生權利的法律保障(2008-07-31) 林佳範我國的校園受傳統的倫理觀念所影響,而不論是校園的規範運作或學生權利的保障上仍有許多改進與發展的空間。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透過法律與法院案例之蒐集、整理與評釋,試圖清楚地澄清校園中學校與老師不論是基於輔導與管教上或基於教學與評量上的權力行使,與學生權利保障之界限,以較有系統地方式即從憲法的權利保障的角度,並以法律與法院案例的整理,使校園的倫理關係的發展能有現代法治面向的灌注。諸如學生的受教權益的法律保障如退學或轉學的問題、法律平等保障的議題如性別、種族、偏遠地區學生等、學生的精神自由的議題如信仰自由、意見表達自由或個人服儀的議題如禁與制服等問題、學生的隱私權議題如校園的搜索與驗尿或個人資料之保障等、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如體罰、性騷擾等問題等,皆需法律的保障與犛清學校權力行使的範圍。Item 法治教育與法律社化之理論研究(2003-07-31) 林佳範Item ICCS 2009認知測驗與我國相關中學學生公民教育學習成就評量之比較(2012-06-01) 鄧毓浩; 黃美筠; 董秀蘭; 林佳範Item 將大法官帶進教室(2005-07-31) 林佳範我國的大法官會議,職司憲法解釋之工作,其亦兼負國家立法機關所立 之法,有無違背憲法之審查工作,特別是審查有無違背人權保障的憲法規 定,故其解釋實確立我國人權保障與國家行為之份際與範圍。大法官會議 之解釋,對於認識憲法對個人人權之保障,實為不可或缺之重要文件。然 而,我國之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其解釋文並非如判決文,係針對具體個案 之事件為裁判,而係針對法律條文是否違背憲法條文為裁斷,故其內容非 若裁判那般具體。如何讓一般人或高中生,理解其解釋文之文義,並進而 認識人權保障的憲政意義,即成為一挑戰性的工作。本研究試圖開發一條 異於傳統憲法教學的方式,以案例教學的方式,試圖拉近學生對憲法的認 知,憲法不是只與憲政機關如總統、國民大會、行政院等五院有關之機關 而已,更重要的是憲法作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其跟你我應有直接的關連 性。要加強這層關連性的認知,大法官會議之解釋,不論是其背後之案例, 或解釋文、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等等,如何被利用於設計高 中憲法與人權的課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