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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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宗旨與現況

本所於2004年配合國家本土化政策發展而成立,目標是培養具備本土關懷及國際視野的臺灣文史人才及優良師資。目前有5名專任教師及多位知名兼任教師。平均每年收15位台灣學生以及數名外籍生,外籍生以日本學生居多。目前共有50名左右在學學生。

國際交流

本所與多所國外大學訂有交流協訂。最受同學歡迎的是每年與日本山形大學的交流。寒假期間臺灣同學赴日本東北的山形大學,學習日本歷史、文化、街頭參訪、滑雪體驗。暑假則在臺灣接待山大同學。與廣島大學,有每年暑假的密集課程,也可以修習雙聯學位。其他也有歐美各國半年或一年的交換活動,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管道。

課程及活動特色

好吃、好玩、各式各樣豐富的課程內容,閱讀史料、歷史思辨、有效表達,進得了檔案館出得了田野,還能寫出得奬論文。課外辦理各種演講及學術研討會,把全世界重要臺灣史研究者請到教室。

如何入學

1.甄試入學:每年約9月報名,11月面試,準備研究計畫。通過者可提早於2月入學。

2.筆試入學:每年約12月報名,3月筆試,提供考試參考書目。

如何畢業

修畢規定的課程及參加學術活動外,須完成碩士論文。碩士畢業論文有多元選擇,可以撰寫學術論文,約3-6萬字。也可以用紀錄片、歷史小說、教案設計策展等多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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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到日治時期高雄地區學田的歷史變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2020-12-??) 許佩賢; Pei-Hsien Hsu
    清朝時期,在今高雄市範圍內有臺南府儒學、安平縣儒學、鳳儀書院等教育機構所屬的大片學田,其中以鳳儀書院的田產最多。日本統治以後,臺灣總督府透過行政調查、土地調查、舊慣調查等一連串的調查,嘗試釐清清代以來公共土地的所有權利關係,再根據其來歷及土地調查權利認定的結果決定土地所有權問題。在數年的摸索之後,明治39年(1906)成立了全島性的學租財團,由臺灣總督府統一管理,大正12年(1923)成立財團法人學租財團,但仍在總督府的管理下運作。 本來管理大量學田的鳳儀書院董事們,在日本統治之後,因戰亂或新制定的法規,失去學租財產的管理權,而於明治30-31年(1897-98)間,試圖取回書院財產,用來再興書院。在再興書院的請願書中,可以看出他們對當時臺灣總督府的教育感到不滿,而希望能拿回原本即用於地方教育的書院財產,來支辦他們理想中的教育。雖然,在總督府的統一化管理政策下,最終沒有成功。但是,此一行動提示了日治初期,臺灣傳統士紳對「公共」以及「教育」的先進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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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前期的學租整理與法制化過程
    (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2010-03-01) 許佩賢
    日本領臺以後,很快便開始著手調查、整理臺灣各地的地方共有財產,以各種形態存在的學租財產也是其中重要項目之一。本文主要究明日治初期學租財產的整理及法制化的經過,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在這個過程中,日本政府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將原本應屬於社會的財產,穿上近代法人團體的外衣,使之爲國家所用。學租財產的來源要上溯到清代。清朝時期較正式的教育機關當屬府縣儒學及書院。儒學及書院均擁有一些田園財產,稱爲學田或書院田,靠著這些田園財產的收入(學田租及書院租)支付學校的必要支出。學田的來源多爲地方官辦置,也有由民間捐贈者,而書院田的來源則主要由地方士紳捐贈,也有來自官方沒收來的田園撥給書院者。從一般民眾來看,這些學租財產,特別是屬於書院及學會的財產,長久以來便屬於社會大眾;不論是支付學校運作經費,或是提供讀書人讀書或參加科考的資金,基本上都是在地方官紳乃至社會大眾的合意下被使用在教育事業方面。日本領臺以後將清代以來的學田租及書院租統稱爲學租,並將其他教育相關團體(日本稱之爲學會)的財產也視爲學租,同時開始著手調查這筆多歧的財產的確實內容。隨著土地調查事業的展開,這些屬於學租財產的每一筆土地也要被重新整理、登記。在法制近代化的同時,政府的介入也隨之加強。 1898年總督府規定各縣的學租財產分別由各縣政府統一管理;1901年成立全島單一財團,1906年則正式成立學租財團。成立法人團體,看來似乎沒有違背清代以來「社會共有財產」的特質,但是其整個經營管理卻被放在行政體系之下。其後學租財團經費的利用調配雖然原則上仍以教育事業爲優先考慮,但是既然不是真正獨立運作的法人,最後還是依總督府自身統治便利的考量來運作。制度化的結果,只是讓國家更有效率的掌控、利用這筆原應由社會合意決定用途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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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前期的學租整理與法制化過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2010-03-??) 許佩賢
    日本領臺以後,很快便開始著手調查、整理臺灣各地的地方共有財產,以各種形態存在的學租財產也是其中重要項目之一。本文主要究明日治初期學租財產的整理及法制化的經過,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在這個過程中,日本政府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將原本應屬於社會的財產,穿上近代法人團體的外衣,使之為國家所用。學租財產的來源要上溯到清代。清朝時期較正式的教育機關當屬府縣儒學及書院。儒學及書院均擁有一些田園財產,稱為學田或書院田,靠著這些田園財產的收入(學田租及書院租)支付學校的必要支出。學田的來源多為地方官辦置,也有由民間捐贈者,而書院田的來源則主要由地方士紳捐贈,也有來自官方沒收來的田園撥給書院者。從一般民泉來看,這些學租財產,特別是屬於書院及學會的財產,長久以來便屬於社會大累;不論是支付學校運作經費,或是提供讀書人讀書或參加科考的資金,基本上都是在地方官紳乃至社會大眾的合意下被使用在教育事業方面。日本領臺以後將清代以來的學回租及書院租車充稱為學租,並將其他教育相關團體(日本稱之為學會)的財產也視為學租,同時開始著手調查這筆多歧的財產的確實內容。隨著土地調查事業的展開,這些屬於學租財產的每一筆土地也要被重新整理、登記。在法制近代化的同時,政府的介入也隨之加強。1898年總督府規定各縣的學租財產分別由各縣政府統一管理; 1901年成立全島單一財團, 1906年則正式成立學租財團。成立法人團體,看來似乎沒有違背清代以來「而土會共有財產」的特質,但是其整個經營管理卻被放在行政體系之下。其後學租財團經費的利用調配雖然原則上仍以教育事業為優先考慮,但是既然不是真正獨立運作的法人,最後還是依總督府自身統治便利的考量來運作。制度化的結果,只是讓國家更有效率的掌控、利用這筆原應由社會合意決定用途的財產。